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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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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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應依據"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3條進行檢定。根據"標準"的內容,當常備兵在接受訓練期間出現病傷情況,需要停止訓練時,應依據該標準進行檢定。然而,由於上述的資訊並未提供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的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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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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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