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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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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
  2. 2.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5條的規定,1. 當被檢定不合停役標準的人員對檢定結果存有疑義時,可以在收到檢定結果的翌日起的十天內,以書面方式陳述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2. 如果複檢結果與原檢定結果相同,則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進行複檢。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人員對於檢定結果有適當的救濟途徑,同時避免對於同一病名的重複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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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 5 條規定:「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