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法第四條所規定之有徵用權者,在名稱上如有變更時,由國防部以命令指定職務相當之長官行使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有徵用權者的名稱如有變更,應由國防部指定相當的職務長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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