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徵用之軍需物,對於應徵人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得由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享受或履行之,依本法徵用之勞力,除應徵人應享受之權利得由代理人或繼承人享受外,其在徵用期間死亡時,其卹金受領人之順序,比照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依照軍事徵用法所徵用的軍需物,其對應徵人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由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享受或履行。在徵用期間,若應徵人因死亡而無法享受權利,則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撫卹金的領取順序。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