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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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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徵用之軍需物,對於應徵人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得由其代理人繼承人享受或履行之,依本法徵用之勞力,除應徵人應享受之權利得由代理人或繼承人享受外,其在徵用期間死亡時,其卹金受領人之順序,比照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依照軍事徵用法所徵用的軍需物,其對應徵人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由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享受或履行。在徵用期間,若應徵人因死亡而無法享受權利,則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撫卹金的領取順序。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

  • 代理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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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依本法徵用之軍需物,對於應徵人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得由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享受或履行之,依本法徵用之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