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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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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徵用業務之主管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由國防部決定軍事徵用之時期及區域於呈報行政院備後,頒發實施命令。 二、指示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對於徵用之準備作業。 三、檢討軍需物及勞力供應能量提出需求量。 四、策定徵用計畫大綱規定徵用軍需物之品種規格與勞力之專長數量。 五、授權軍師管區為徵用業務之協調機關,負責掌握軍需物與勞力之異動資料必要時得由當地管區協同有關機關予以抽查,並與地方行政機關洽辦徵用業務。 六、徵用及業務經費預算之編列分配事項。 七、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主管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條,國防部作為徵用業務的主管機關,負責以下業務: 一、在行政院核備後,決定軍事徵用的時間和範圍,並發布實施命令。 二、指示擁有徵用權的軍事機關進行徵用的準備工作,包括徵用的物資和勞力。 三、檢討軍需物品和勞力供應的需求量。 四、制定徵用計畫的大綱,規定徵用的物資品種、規格和勞力數量。 五、授權軍區為徵用業務的協調機關,負責掌握軍需物品和勞力的變動情況。必要時,軍區可以與地方行政機關合作辦理徵用業務。 六、負責徵用和業務經費的預算編列和分配事項。 七、負責其他有關徵用業務的主管事項。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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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國防部為徵用業務之主管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由國防部決定軍事徵用之時期及區域於呈報行政院核備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