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或應徵人同意借給徵用物時,徵用機關得予借用,並須善盡維護保管之責。如有損毀,應予修復或照本法賠償之規定辦理。 供給前項物資之差旅運輸等必要費用,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然後向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具領。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當地方行政機關或應徵人同意借給徵用物時,徵用機關有權借用,並且有責任善盡維護保管的責任。如果借用物品有損毀的情況發生,應按照該法規定進行修復或賠償。 另外,提供前述物資的差旅運輸等相關費用,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垫付,然後向具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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