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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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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或應徵人同意借給徵用物時,徵用機關得予借用,並須善盡維護保管之責。如有損毀,應予修復或照本法賠償之規定辦理。 供給前項物資之差旅運輸等必要費用,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然後向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當地方行政機關或應徵人同意借給徵用物時,徵用機關有權借用,並且有責任善盡維護保管的責任。如果借用物品有損毀的情況發生,應按照該法規定進行修復或賠償。 另外,提供前述物資的差旅運輸等相關費用,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垫付,然後向具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報銷。

  • 行政機關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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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或應徵人同意借給徵用物時,徵用機關得予借用,並須善盡維護保管之責。如有損毀,應予修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