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與軍師管區,於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及技術人員,組成徵用工作小組,擔任徵用物報到後之驗收,補給運送及初步評價事宜,由軍師管區代表為召集人。 未設管區地域,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會同徵用機關辦理。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26條,地方行政機關與軍師管區在必要時可以組成徵用工作小組,負責徵用物報到後的驗收、補給運送和初步評價等事項。軍師管區代表為召集人。如果沒有設立管區地域,地方行政機關將負責與徵用機關協同辦理相關工作。 資料來源: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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