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用之操業者或定期服勤者,於徵用期滿解除徵用時,如其家鄉交通隔斷由其服勤之軍事機關部隊,視當地實際情形,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如交通狀況可於短期內恢復者,得仍在服勤之軍事機關部隊繼續服勤或予以適當安置,待交通恢復時,仍遣返原徵用地。 二、如交通狀況長期不能恢復,或家鄉陷敵一時無法返回者,由服勤之軍事機關部隊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志願繼續服勤或志願服役者,准其繼續服勤或依法轉服現役。 (二) 志願投靠其附近地區之親友者依其志願行之。 (三) 如能繞道返鄉者,依其實際距離增發其旅費。 (四) 交由當地之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收容安置或輔導就業。 三、被徵用人於解除徵用之返鄉途中,如其家鄉交通隔斷或已陷敵時,得持人力徵用證明書向當地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請求收容,該機關或機構得酌量情形依照以上兩款規定處理之。 前項人員在留置收容或處理期間所需之膳宿或必要生活費用,視其區處情形,分別由服勤之軍事機關部隊或地方行政機構或戰地政務機構負責供給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38條,當被徵用者的家鄉交通隔斷時,解除徵用後的處理方式如下: 1. 如果交通情況可以在短期內恢復,被徵用者可以繼續在服勤的軍事機關部隊中服勤,或者得到適當的安置,待交通恢復後,可以回到原徵用地。 2. 如果交通情況長期無法恢復,或者被徵用者的家鄉暫時陷於敵方無法返回,服勤的軍事機關部隊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 如被徵用者自願繼續服勤或自願入伍,可以允許他們繼續服勤或轉換為現役。 (二) 如被徵用者願意投靠附近親友的地區,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行動。 (三) 如果被徵用者可以繞道回家,可以根據實際距離增加旅費。 (四) 將被徵用者交由當地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收容安置或協助就業。 3. 在解除徵用後返回家鄉的途中,如果被徵用者的家鄉交通隔斷或已經陷落敵方,他們可以憑著人力徵用證明書向當地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請求收容,該機關或機構可以根據上述兩項規定酌情處理。 根據這項條文,當被徵用者在留置收容或處理期間需要飲食或必要生活費用時,應根據所在地區的情況,由服勤的軍事機關部隊或地方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負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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