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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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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物賠償價格之決定,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法定標準可循,復不能獲致協議,又其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無從調查時,得以當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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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规定,当无法按照「軍事徵用法第29條第2項」的规定确定徵用物的賠償價格,并且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徵用地在戰事发生前三年间的平均價格无法查证时,可以使用当地主计机关所定的平均價格作为参考。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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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徵用物賠償價格之決定,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法定標準可循,復不能獲致協議,又其徵用地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