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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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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用物之賠償金,得分期或按月發給之,但遇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預付全部或一部賠償金: 一、物資被徵用後,因環境變遷致應徵人生活陷於困苦者。 二、徵用現存物時,應徵人缺乏必要之資金者。 前項賠償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再由徵用機關歸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1條,針對被徵用物品的賠償金,可以分期或按月發給。然而,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賠償金: 一、因為物資被徵用後環境變遷,導致被徵用者陷入困境。 二、當徵用的物品並不存在時,被徵用者缺乏必要的財務資金。 上述賠償金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垫付,然後再由徵用機關償還。 範例:例如,當一個農民的土地被徵用用於建設公路,他因此失去了耕種土地的收入來源,生活變得困難。根據軍事徵用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地方行政機關應提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賠償金,以支持這位農民的生計。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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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被徵用物之賠償金,得分期或按月發給之,但遇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預付全部或一部賠償金: 一、物資被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