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用物之賠償金,得分期或按月發給之,但遇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預付全部或一部賠償金: 一、物資被徵用後,因環境變遷致應徵人生活陷於困苦者。 二、徵用非現存物時,應徵人缺乏必要之資金者。 前項賠償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再由徵用機關歸墊。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1條,針對被徵用物品的賠償金,可以分期或按月發給。然而,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賠償金: 一、因為物資被徵用後環境變遷,導致被徵用者陷入困境。 二、當徵用的物品並不存在時,被徵用者缺乏必要的財務資金。 上述賠償金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垫付,然後再由徵用機關償還。 範例:例如,當一個農民的土地被徵用用於建設公路,他因此失去了耕種土地的收入來源,生活變得困難。根據軍事徵用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地方行政機關應提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賠償金,以支持這位農民的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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