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物如係消耗品或顯難發還之物,其賠償金應於物品交付時即行發給。前項徵用物價款,如超過十萬元時,得洽商應徵人予以分期發還,但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規定,如果徵用的物品是消耗品或難以返還的物品,應在交付物品時立即支付賠償金。如果徵用物的價款超過十萬元,可以與徵用人協商分期支付,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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