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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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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物如係消耗品或顯難發還之物,其賠償金應於物品交付時即行發給。前項徵用物價款,如超過十萬元時,得洽商應徵人予以分期發還,但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規定,如果徵用的物品是消耗品或難以返還的物品,應在交付物品時立即支付賠償金。如果徵用物的價款超過十萬元,可以與徵用人協商分期支付,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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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徵用物如係消耗品或顯難發還之物,其賠償金應於物品交付時即行發給。前項徵用物價款,如超過十萬元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