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物之主要部份毀損或改造而不合原物主或占有人之用者,原物主或占有人得請求將徵用物移歸國有,另行給予賠償金。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如果徵用物的主要部分被毀損或改造以致無法符合原物主或占有人的需求,原物主或占有人有權要求將徵用物移回國有,同時還可以獲得賠償金。這意味著原物主或占有人可以要求徵用部分被修復或賠償金額以彌補他們的損失。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座被徵用的建築物的主要結構被毀損或改變,以致無法繼續使用,原物主或占有人可以請求將該建築物移回國有,同時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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