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及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主席,綜理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得置秘書及其他職員向所在地之司法或行政機關調用。 對於徵用物之檢查與鑑定,並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協助。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49條,地方及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主席負責管理委員會的行政事務,並可以聘用秘書和其他職員向當地的司法或行政機關調用。該條還規定,對於徵用物品的檢查和鑑定,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技術人員協助。根據這個條文,主席可以委託職員向相關單位調用人力資源,以確保徵用活動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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