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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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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徵用物損壞程度之檢查與鑑定。 二、徵用物損害賠償價格之評議。 三、其他有關徵用業務實施之協助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了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任務,包括檢查與鑑定徵用物的損壞程度、評議徵用物的損害賠償價格,以及協助其他有關徵用業務的實施事項。根據這條規定,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有責任評估徵用物的損害程度並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如果有必要,委員會可能需要進一步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以確定適當的補償金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徵用過程中的公正和公平,並保護被徵用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1993年2月18日)

  • 鑑定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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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徵用物損壞程度之檢查與鑑定。 二、徵用物損害賠償價格之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