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評議賠償金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有法定標準之物資,依法定標準價格辦理。 二、被管制限價之物資,依政府所定之限價辦理。 三、非管制之物資,依主計機關調查之平均價格辦理。 四、如係舊品,依鑑定結果照折舊百分比數辦理。 五、如係進口物資,依當時公布之外匯並參照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3條的規定,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在評議賠償金額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對於有法定標準的物資,應按照法定標準價格辦理。 2. 對於受到管制價格限制的物資,應按照政府所訂定的限價辦理。 3. 對於非受管制的物資,應按照主計機關調查的平均價格辦理。 4. 對於舊品,應按照鑑定結果折舊百分比辦理。 5. 對於進口物資,應按照當時公布的外匯價格並參照軍事徵用法第30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法規確定了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在評議賠償金額時應按照不同的原則辦理。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此法條旨在確定了各種不同類型的物資評議賠償金額的原則。該法條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徵用賠償金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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