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聲明異議之事件,除審議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作之決定外,得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斟酌徵用實施時社會情形決定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在處理聲明異議的事件時,除了考慮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徵用實施時的社會情形做出決定。 範例:假設有一個民眾對於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損害比評定委員會的補償金額還要大,並且指出當時社會情形也支持他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可以考慮這個民眾的異議,重新評估並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當時的社會情形做出更適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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