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評議賠償金額或價格後,應即以決定書通知應徵人。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在評議賠償金額或價格後,應立即以決定書通知應徵人。這意味著在進行賠償金額或價格的評定後,徵用機關應向應徵人發出決定書,通知他們有關評定結果。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應徵人能夠獲得有關徵用賠償的明確通知。以下為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5條: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評議賠償金額或價格後,應即以決定書通知應徵人。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收錄於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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