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為徵用業務之執行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調查轄區內之軍需物及勞力,加以分類統計,並與軍師管區密取聯繫。 二、依據主管機關或有徵用權機關之徵用計畫,研訂執行機關徵用實施計畫。 三、接到徵用書後應依種類數量及地方供應能力簽發徵用令,得自行或交由鄉鎮區公所或警察機關轉送應徵人。 四、徵用業務之準備及其實施步驟。 五、徵用業務經費之列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執行事項。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6條,地方行政機關被指定為徵用業務的執行機關,其業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調查軍需物及勞力:地方行政機關負責調查轄區內的軍需物資和人力情況,並將其加以分類統計,同時與軍師管區進行聯繫。 2. 研訂徵用實施計畫:執行機關依據主管機關或有徵用權機關制定的徵用計劃,研訂執行徵用的具體計劃。 3. 簽發徵用令:接到徵用書後,執行機關應依據種類和數量以及地方供應能力,簽發徵用令。可以自行簽發或者交由鄉鎮區公所或警察機關轉送給應徵人。 4. 徵用業務準備及實施步驟:執行機關負責準備和實施徵用業務相關的步驟,確保徵用工作的順利進行。 5. 列報徵用業務經費事項:執行機關需將徵用業務所需的經費事項進行列報。 6. 其他有關徵用業務的執行事項:執行機關負責處理其他與徵用業務相關的事項。 根據以上解釋,地方行政機關作為軍事徵用業務的執行機關,負責調查、研訂計劃、簽發徵用令、準備實施步驟、列報經費,以及其他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在執行徵用業務時,有關徵用的各項事務和程序都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法負責處理。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國防部出版) - 中華民國軍事徵用法 (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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