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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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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條簽發之徵用書,應於其右角加蓋軍事演習四字鈐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徵用書的右角應加蓋軍事演習四字鈐記。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对于軍事演習中进行的徵用行为,徵用書在右角上必须有軍事演習四字鈐記的印章加蓋。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徵用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提醒相关人员该書是与軍事演習有关的。

  • 第五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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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條簽發之徵用書,應於其右角加蓋軍事演習四字鈐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