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條簽發之徵用書,應於其右角加蓋軍事演習四字鈐記。
根据《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徵用書的右角應加蓋軍事演習四字鈐記。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对于軍事演習中进行的徵用行为,徵用書在右角上必须有軍事演習四字鈐記的印章加蓋。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徵用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提醒相关人员该書是与軍事演習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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