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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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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間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嫌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有第六十條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之嫌疑犯者,得中止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64條,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嫌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有第六十條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之嫌疑犯者,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限內,可以中止訴訟程序。 依據資料所示,這項法條允許對那些涉嫌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的嫌疑犯,在聲明異議的期限內,中止訴訟程序。然而,這些嫌疑犯的具體定義和案例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到,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解釋。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異議名詞
  •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第六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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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間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嫌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