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間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嫌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有第六十條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之嫌疑犯者,得中止訴訟程序。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64條,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嫌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有第六十條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之嫌疑犯者,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限內,可以中止訴訟程序。 依據資料所示,這項法條允許對那些涉嫌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的嫌疑犯,在聲明異議的期限內,中止訴訟程序。然而,這些嫌疑犯的具體定義和案例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到,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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