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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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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使用代價或賠償金,得由徵用當地之行政長官逕向徵用權者所屬之機關具領分發。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有徵用權者準用之。 其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代價或賠償金之分發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了徵用代價或賠償金的分發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徵用的代價或賠償金可以由徵用當地的行政長官直接向徵用權者所屬的機關領取分發。該條還進一步規定,在有徵用權者的情況下準用前項的規定。此外,第三項則對前項的代價或賠償金分發提供了準用規定。例如,如果某個地方發生軍事徵用,徵用權者的組織可以直接向徵用地的行政長官領取代價或賠償金。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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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使用代價或賠償金,得由徵用當地之行政長官逕向徵用權者所屬之機關具領分發。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