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至第十款之物時,得一併徵用其必要之附屬物或設備。 工廠之現存原料,及醫院之藥品器械,以前項之附屬物或設備論。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當徵用軍事徵用法第7條第5款至第10款所列之物品時,可以同時徵用其必要的附屬物或設備。其中,工廠之現存原料和醫院之藥品器械都屬於前述的附屬物或設備。這表示,在徵用工廠或醫院時,除了徵用主要的物品外,也可以同時徵用與其密切相關或必要的附屬物或設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 徵用法施行細則 [https://twblaw.moj.gov.tw/Upload/WebArchive/7db119b16d18480c98cb2fed9bcd6e438993328c10fdb10fb7781348dd97a6e2.pdf] (最新更新時間: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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