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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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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僅適用於物之徵用。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對於被徵用之物,行使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職權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改變其形體或結構。 二、爆破埋沉或予以燬滅。 三、適應軍事上緊急需要而採取之其他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9條是關於軍事機關對被徵用物品的處置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當軍事機關行使徵用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改變其形體或結構:軍事機關可以對被徵用的物品進行改變,包括改變物品的形狀或結構。 2. 爆破埋沉或予以燬滅:在某些情況下,軍事機關可以使用爆炸或燒毀等方法來處理被徵用的物品。 3. 適應軍事上緊急需要而採取其他措施:當軍事機關需要根據軍事上的緊急需要,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來處理被徵用的物品。 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此規定的更詳細的解釋或相關案例。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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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僅適用於物之徵用。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對於被徵用之物,行使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