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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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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如被徵用人被解除徵用時,其財產仍得徵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被徵用人被解除徵用時,其財產仍有可能被再次徵用。這表示即使一名被徵用人的財產已經被解除徵用,但根據需要,這些財產仍然可以再次被徵用。這個規定確保了國家在必要時能夠徵用財產,以滿足軍事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國防部,民國 93 年 2 月 18 日修正發布)

  • 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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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如被徵用人被解除徵用時,其財產仍得徵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