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1

快速跳轉

軍事上必需人力之徵用,區分為左列二種: 一、操業者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徵用軍需物時,併徵用其操業者屬之,但以擔任原徵用物之工作為限。 二、服勤者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必需之服務而徵用者屬之,但以適用於未實施兵役徵召之地區或在時間上無法依兵役徵召程序獲得者為限。 前項徵用如操業者與服勤者同時徵用時應以操業者為優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軍事上必需人力的徵用分為兩種情況。首先是操業者,當依照軍事徵用法第13條的規定徵用軍需物資時,可以同時徵用其操業者,但限制在擔任原徵用物資的工作範圍內。其次是服勤者,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軍事必需的服務時可以徵用該人力,但限制在適用於未實施兵役徵召地區或在時間上無法依照兵役徵召程序獲得的情況下。如果同時徵用操業者和服勤者,則應優先考慮操業者的徵用。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147)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軍事上必需人力之徵用,區分為左列二種: 一、操業者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徵用軍需物時,併徵用其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