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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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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之: 一、徵用對象,以該徵用物之現任操業人員為限,除軍事上不需要者外,均得徵用,不受年齡性別及地區之限制。 二、服勤時間,以原徵用物之徵用時間為準,不受原有聘雇約定時間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操業者之徵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徵用對象限於該徵用物的現任操業人員,除非在軍事上不需要,否則可徵用,不受年齡、性別和地區的限制。例如,如果一間工廠因軍事需要被徵用,那麼該工廠的現任員工都可能成為徵用對象,不論他們的年齡、性別或所在地。 二、服勤時間以原徵用物的徵用時間為準,不受原有的聘雇約定時間的限制。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本來被一間工廠僱用為操業人員,並已簽署了一份聘雇合同,規定他在工廠工作一年,但如果該工廠被徵用,那麼他的徵用時間將不受原來聘雇合同的限制,而是以徵用物的徵用時間為準。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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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之: 一、徵用對象,以該徵用物之現任操業人員為限,除軍事上不需要者外,均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