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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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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定期服勤 徵入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經常工作者屬之其徵用時間規定如左: (一) 離鄉服勤於戰地者為期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二) 不離鄉服勤於後方機關廠所者為期一年又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 二、臨時服勤 就地依規定以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任軍事勤務者屬之,徵用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每實際工作八小時合算為一日,先後總服勤時間以不超過二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服勤者之徵用有兩種情況:定期服勤和臨時服勤。 定期服勤指的是被徵用到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經常工作者。根據該規定,離鄉服勤於戰地的徵用時間為一年,必要時可以延長三個月;不離鄉服勤於後方機關廠所的徵用時間為一年又六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六個月。 臨時服勤是指就地依規定以全時間或部分時間受徵用從事軍事勤務。根據該規定,每次臨時服勤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每實際工作八小時合算為一日,總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年。 範例: 如果一名被徵用者被指派到戰地進行定期服勤,則他的徵用期限為一年,如果有必要,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但如果他是被徵用到後方機關廠所,則徵用期限為一年又六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六個月。 另外,如果一名被徵用者是進行臨時服勤,那麼每次的徵用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每天工作八個小時算一個工作日,而總的服務時間則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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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定期服勤 徵入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經常工作者屬之其徵用時間規定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