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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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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服勤人員以服任左列勤務為限: 一、有關戰地政務勤務。 二、有關交通運輸勤務。 三、有關通信勤務。 四、有關醫療勤務。 五、有關軍需生產修護勤務。 六、有關國防軍事工程勤務。 七、其他有關軍事上必要之勤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了徵用服勤人員的限制範圍,包括了以下勤務: 一、有關戰地政務勤務。 二、有關交通運輸勤務。 三、有關通信勤務。 四、有關醫療勤務。 五、有關軍需生產修護勤務。 六、有關國防軍事工程勤務。 七、其他有關軍事上必要之勤務。 根據《國軍服兵役法》第34條的規定,關於服國防役的勤務內容,可參考相關法規及部隊相關命令與規定。例如,根據國防部部令第55號「國防軍人服役勤務設施管理規定」,對於上述各項勤務內容的管理與執行有詳細的規範。 除了上述法規外,還需參考相關法令、行政命令、典章、部隊規範等其他相關法規,以瞭解更詳細的規定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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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徵用服勤人員以服任左列勤務為限: 一、有關戰地政務勤務。 二、有關交通運輸勤務。 三、有關通信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