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服勤者以徵用次序,由所屬鄉鎮 (村里) 以戶籍登記為準,依徵用名額按左列規定行之: 一、服勤者之徵用,除一般勞力外,應以適合軍事需要之職業專長為主,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部隊先為訂定軍職專長與民間相近之職業專長對照表發交有關徵用機關使用。 二、執行徵用之行政機關,依有無職業年齡少長同戶壯丁多寡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個人志願,按一般勞力及職業專長,分類分別評定徵用次序。 三、一般勞力及各類職業專長,分別依評定之徵用次序實施徵用,已列入或已被徵用臨時服勤者,如定期服勤有需要時,應以定期服勤為優先。 前項徵用次序,評定辦法,由縣市行政機關定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規定了軍事徵用的次序及評定辦法。根據規定,徵用次序應以所屬鄉鎮(村里)的戶籍登記為依據,並根據徵用名額按照一般勞力和職業專長進行評定。首先,該條規定除了一般勞力外,徵用應以適合軍事需要的職業專長為主,並由有徵用權的軍事機關部隊訂定軍職專長與民間相近之職業專長對照表,供徵用機關使用。其次,執行徵用的行政機關應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志願、一般勞力及職業專長的評定結果,進行徵用次序的分類評定。最後,徵用次序分為一般勞力和各類職業專長,按照評定結果進行徵用,而已列入或已被徵用臨時服勤者,若定期服勤有需要時,則應優先考慮。徵用次序的評定辦法由縣市行政機關依法定規定來確定。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有一位居民A,居住在某市的鄉村地區。當軍事徵用發生時,該市行政機關會根據A的戶籍登記資料,按照徵用名額進行評定。如果A是一位軍職專長,例如具有機械維修的技能,該市行政機關會參考軍職專長與民間相近之職業專長對照表,將A分配到有相關需求的徵用機關。另外,如果A家庭經濟狀況較差,且A本人願意參與徵用,該市行政機關在評定次序時會考慮這些因素,並優先考慮A的徵用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實際的徵用次序和評定辦法仍需根據當地縣市行政機關的具體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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