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高度即柱石至水平軸 (視準軸中心) 之高度,應逐日量定,取公尺下三位,記於觀測手簿備考欄內。
根據測量規則第 125 條,儀器高度指的是柱石到水平軸(視準軸中心)的距離。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儀器高度應該每天進行測量,測量結果應取公尺下三位數字,並記錄在觀測手簿的備考欄內。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04)。測量規則。取自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38437473349062022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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