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1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用泰爾各答法,編製觀測星表,由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內選出天頂南北之星對,其天頂距差不得大於廿五分,赤經差不得逾十分鐘,星等差不得大於二者,如不能選得適當之星時,亦可用一九五○鮑斯星表 (B.B-OSS:General Catalogue of33342 stars For Epoch 1950 簡稱GC) 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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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泰爾各答法,編製觀測星表,由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內選出天頂南北之星對,其天頂距差不得大於廿五分,赤經差不得逾十分鐘,星等差不得大於二者,如不能選得適當之星時,亦可用一九五○鮑斯星表 (B.B-OSS:General Catalogue of33342 stars For Epoch 1950 簡稱GC) 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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