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施測,而閉塞於另一已知輔助重力基準點 (展開環線) 經潮汐、偏倚、溫度、氣壓、刻劃等改正後,最大差數不得超過+-○.5Mgal。
根據測量規則第173條,進行地心重力測量時,測量點應由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進行測量。在這個測量過程中,必須對潮汐、偏倚、溫度、氣壓等因素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測量結果,最大差數不得超過+-0.5Mgal。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地心重力測量的準確性,並且對測量結果的誤差有所限制。+-0.5Mgal的範圍是測量誤差的容許範圍,超過這個範圍的差數將被視為不合格。 參考資料:內政部地政司,《測量規則》,最後修訂日期: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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