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力點位儀器高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超過1mm,二等不得超過5mm。
根據測量規則第179條,重力點位儀器高的標準誤差分為一等和二等。一等標準誤差不得超過1毫米,二等標準誤差不得超過5毫米。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臺灣地區國家標準及計量研究中心公告之「電子水平儀校正規範」,該規範中對於重力點位儀器高的標準誤差有所規定。一等標準的重力點位儀器高的標準誤差為1毫米,二等標準的重力點位儀器高的標準誤差為5毫米。這些誤差值是根據國家標準實驗室的量測結果,並且符合測量規則第179條的規定。因此,在進行重力點位測量時,必須確保所使用的儀器符合這些標準誤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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