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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攝相機之選擇,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同時應顧及下列各原則: 一、凡成圖比例尺大於五千分之一,或用糾正方法成圖,或僅製成像片圖者,以採用常角航攝相機為宜。 二、凡成圖比例尺在五千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之間者,以採用寬角航攝相機為宜。 三、凡成圖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或小於五萬分之一者,以採用特 (選) 寬角航攝相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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