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測圖以先測繪地物後測繪等高線為原則。又測繪過程中應不時檢查各控制點之位置及高程。
根據測量規則第 348 條,立體測圖的原則是先測繪地物,再測繪等高線。在測繪的過程中,應不時檢查各控制點的位置和高程。 根據最新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內政部公告,2018年11月30日修正),該規則第69條第1項前段要求,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勘測。另外,根據內政部七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七十台內地字第三三六五四號函釋,該函釋對第69條第1項規定做出解釋,要求在建物勘測時,應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及其影本,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師正在申請某個建築物的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根據測量規則,他應該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勘測。在申請時,他需要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及其影本,以及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這些文件將用於確定建物的位置和形狀,以進行正確的勘測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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