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時,得在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辦理移存,亦可於到達新地區後,親持存單 (摺) 及原留印鑑,前往就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代辦移存。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34條,存款人若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有兩種方式可以辦理移存。第一種方式是在原來辦理軍儲業務的單位申請辦理移存。第二種方式是在到達新地區後,持有存單 (摺) 和原留印鑑,前往就近的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代辦移存。這兩種方式都規定了存款人辦理存款移存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 軍人儲蓄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80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