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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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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時,得在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辦理移存,亦可於到達新地區後,親持存單 (摺) 及原留印鑑,前往就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代辦移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34條,存款人若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有兩種方式可以辦理移存。第一種方式是在原來辦理軍儲業務的單位申請辦理移存。第二種方式是在到達新地區後,持有存單 (摺) 和原留印鑑,前往就近的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代辦移存。這兩種方式都規定了存款人辦理存款移存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 軍人儲蓄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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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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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34 條規定:「存款人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時,得在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辦理移存,亦可於到達新地區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