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單 (摺) 或印鑑遺失時,存款人應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掛失,完成規定手續後,補發新存單 (摺) 或更換印鑑,但如在書面掛失前,發生存款被冒領情事,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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