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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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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 (摺) 或印鑑遺失時,存款人應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掛失,完成規定手續後,補發新存單 (摺) 或更換印鑑,但如在書面掛失前,發生存款被冒領情事,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35條,當存單(摺)或印鑑遺失時,存款人應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掛失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手續後補發新的存單(摺)或重新更換印鑑。然而,在書面掛失前若發生存款被冒領的情況,辦理軍儲業務單位將不負責任。這表示存款人在確認存單或印鑑遺失之後,必須儘快採取行動掛失,避免發生存款被冒領而導致損失。 範例:若軍人A的存單在他遺失後被他人拾得,並冒用他的印鑑領取存款,假設軍人A在發現遺失後並未立即進行掛失程序,而是在之後才完成掛失手續,那麼軍儲業務單位對於存款被冒領的情況將不負責任。因此,在遺失存單或印鑑後,軍人A應盡快向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掛失,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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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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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35 條規定:「存單 (摺) 或印鑑遺失時,存款人應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掛失,完成規定手續後,補發新存單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