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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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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繼承證明 (保證) 書,經存款人原服務 (管理) 單位,對兵 (戶) 籍資料相符,予以證明後,檢同原存單 (摺) ,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原存單 (摺) 遺失時,應先辦理掛失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36條,當存款人去世時,若有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繼承人在台灣,其遺留的存款應由在台灣的全體繼承人填寫繼承證明書,在存款人原本的服務單位核對兵戶籍資料無誤後,附上原存款單、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及戶籍謄本,向原存款的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若原存款單遺失,則需先辦理掛失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去世後留下的存款要由他的孩子繼承,該孩子需要填寫繼承證明書,並提供存款人原服務單位需要的文件和資料,例如存款單、印鑑、身分證明文件等。然後,該孩子需要前往原存款的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果存款單遺失,還需要先辦理掛失手續。 參考資料: 軍人儲蓄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2008年修正版。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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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36 條規定:「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之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