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之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繼承證明 (保證) 書,經存款人原服務 (管理) 單位,核對兵 (戶) 籍資料相符,予以證明後,檢同原存單 (摺) ,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原存單 (摺) 遺失時,應先辦理掛失手續。
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之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繼承證明 (保證) 書,經存款人原服務 (管理) 單位,核對兵 (戶) 籍資料相符,予以證明後,檢同原存單 (摺) ,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原存單 (摺) 遺失時,應先辦理掛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