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款人亡故,如無遺囑及合法之繼承人在臺時,其遺留存款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處理。但存款人原服務或管理單位,如需款辦理善後時,得由原屬營級或相當營級以上單位,或管理單位,依國防部規定得提之金額具函備據,連同原存單 (摺) 向原存儲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提領存款,作為善後費用,如有餘款仍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埋辦法辦理。 前項喪葬費用,應自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取,逾期不再支給。
存款人亡故,如無遺囑及合法之繼承人在臺時,其遺留存款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處理。但存款人原服務或管理單位,如需款辦理善後時,得由原屬營級或相當營級以上單位,或管理單位,依國防部規定得提之金額具函備據,連同原存單 (摺) 向原存儲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提領存款,作為善後費用,如有餘款仍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埋辦法辦理。 前項喪葬費用,應自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取,逾期不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