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亡故,如無遺囑及合法之繼承人在臺時,其遺留存款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處理。但存款人原服務或管理單位,如需款辦理善後時,得由原屬營級或相當營級以上單位,或管理單位,依國防部規定得提之金額具函備據,連同原存單 (摺) 向原存儲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提領存款,作為善後費用,如有餘款仍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埋辦法辦理。 前項喪葬費用,應自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取,逾期不再支給。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37條,存款人亡故且沒有遺囑或合法繼承人在台時,其遺留存款應按照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處理。但是,如果存款人原服務或管理單位需要款項來進行善後處理,則可以由原屬營級或相當營級以上單位或管理單位依照國防部的規定提領款項,並連同原存單(摺)向原存儲辦理軍儲業務的單位提領存款作為善後費用,如果還有餘款,則仍需要按照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埋辦法進行處理。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喪葬費用需要在死亡後的次日起的六個月內提取,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再支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