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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款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 (兵籍卡之留言,如係本人親書載明年月日期並經本人簽章,視同合法遺囑) ,除保留特留分者應依法辦理外,應照其遺囑處理。 前項案件應由原服務單位或列管師 (團) 管區司令部審後專函送國軍同袍儲蓄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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