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眷存款,如存款人另婚,申請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之親屬續存時,應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卹令 (須有變更卹權之記載) 、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眷補證、印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
遺眷存款,如存款人另婚,申請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之親屬續存時,應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卹令 (須有變更卹權之記載) 、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眷補證、印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