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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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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眷存款,如存款人另婚,申請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之親屬續存時,應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卹令 (須有變更卹權之記載) 、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眷補證、印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40條規定,當遺眷存款的存款人另婚並希望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的親屬續存時,應該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卹令(需有變更卹權的記載)、原存單(摺)、原存款人與承受人的眷補證和印鑑,然後到原存款所辦理的軍儲業務單位辦理轉戶手續。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官方網站,軍人儲蓄辦法。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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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40 條規定:「遺眷存款,如存款人另婚,申請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之親屬續存時,應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