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軍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軍事審判法第112-2條規定,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執行搜索票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的軍事法院,如果搜索無法執行,則應敘明搜索無法執行的原因。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2-2條的規定,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在執行搜索票後,需要向核發搜索票的軍事法院報告搜索的執行結果。如果搜索無法執行,則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執行的原因。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40184)
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軍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執行搜索完畢後,聲請核發搜索票之人員,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軍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以利查考。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執行搜索完畢後,聲請核發搜索票之人員,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軍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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