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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12-2 條
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軍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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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12-2條規定,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執行搜索票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的軍事法院,如果搜索無法執行,則應敘明搜索無法執行的原因。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2-2條的規定,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在執行搜索票後,需要向核發搜索票的軍事法院報告搜索的執行結果。如果搜索無法執行,則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執行的原因。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4018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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