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 前項情形,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軍事審判法 第1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