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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2. 前項情形,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3.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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