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軍事審判法第 114 條的規定,針對在機關、部隊、學校或軍事上應保密的地方進行搜索時,需要與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合作執行。這意味著法院在進行搜索時需要得到相關機構的同意或協助,以確保秘密性的保護。另外,在對住宅進行搜索時,還需要與該管憲警人員一同執行,並且可以要求邀請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的職員在場。最後,如果涉及到同一案件,來自同一地區的兩個以上機關對該案件進行搜索,也需要彼此合作並一同執行搜索。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搜索行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撤銷、停止或再執行羈押之許可,在初審或覆判中,由原審之軍事法庭審判長為之;在提審或蒞審中,由覆判庭之審判長為之;在偵查中,由原軍事檢察官為之。
於機關、部隊、學校或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內行搜索時,應會同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行之。 搜索住宅應會同該管憲警人員並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同一案件,由同一地區二以上機關行搜索者,應會同行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九條移列。 二、關於旅店之搜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較為完備,且亦在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五條準用之列,爰將原條文前段刪除。 三、原條文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移列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另第二項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
撤銷、停止或再執行羈押之許可,在初審或覆判中,由原審之軍事法庭審判長為之;在提審或蒞審中,由覆判庭之審判長為之;在偵查中,由原軍事檢察官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九條移列。 二、關於旅店之搜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較為完備,且亦在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五條準用之列,爰將原條文前段刪除。 三、原條文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移列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另第二項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