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軍事審判法 第 158 條
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58 條,軍事檢察官在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對被訴事實進行訊問被告。這意味著在審理軍事案件時,審判長有責任向被告詢問與案情相關的問題,以便了解案件的事實真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軍事審判中,被告有機會就案情進行陳述並提供相關證據。相關的範例可能涉及軍事刑事案件,例如謀殺或搶劫等,審判長可能會詢問被告有關作案動機、犯罪手段、目擊者證詞等方面的問題。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無具體的範例與此法條直接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