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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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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58 條,軍事檢察官在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對被訴事實進行訊問被告。這意味著在審理軍事案件時,審判長有責任向被告詢問與案情相關的問題,以便了解案件的事實真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軍事審判中,被告有機會就案情進行陳述並提供相關證據。相關的範例可能涉及軍事刑事案件,例如謀殺或搶劫等,審判長可能會詢問被告有關作案動機、犯罪手段、目擊者證詞等方面的問題。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無具體的範例與此法條直接相關。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案件經起訴後,軍法主官應按被告之職階,犯罪之刑名,擬定審判庭之軍事審判官,簽請軍事長官核定,其有軍官參與審判時,應同時簽請指派。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前項軍事審判官指定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受命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增訂。

  • 起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案件經起訴後,軍法主官應按被告之職階,犯罪之刑名,擬定審判庭之軍事審判官,簽請軍事長官核定,其有軍官參與審判時,應同時簽請指派。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前項軍事審判官指定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受命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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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58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