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7條規定,審判長在依第101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當陳述起訴的要旨。這表示在審判的程序中,審判長會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負責將起訴的要點做出陳述。這個要點的內容可能包括指控的罪名、相關的事實及證據,以及採用的法律依據等。這項規定確保了正當的審判程序,讓被告人了解指控的內容,並能夠充分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2. 軍事審判法全文(修正最新一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五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五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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