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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56 條
- 1.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2.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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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56條規定如下: 1. 第一款: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這表示在審判期日,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如果被告不出庭,就不能進行審判。 2. 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 這表示在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指定的案件中,如果沒有辯護人出庭,就不能進行審判。但是這不適用於宣示判決。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第15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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