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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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