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156條規定如下: 1. 第一款: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這表示在審判期日,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如果被告不出庭,就不能進行審判。 2. 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 這表示在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指定的案件中,如果沒有辯護人出庭,就不能進行審判。但是這不適用於宣示判決。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第156條。
軍事檢察官於初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軍事檢察官於初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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