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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55 條

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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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5條,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必須有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和書記官共同出庭審判,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與完整。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原審軍事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審判程序,由審判長劉某、軍事審判官三員出庭審理,並且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判決正本則載為審判長、軍事審判官三員參與判決。根據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在該案件中,符合軍事審判法第155條的要求,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和書記官都有出庭參與審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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