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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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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5條,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必須有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和書記官共同出庭審判,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與完整。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原審軍事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審判程序,由審判長劉某、軍事審判官三員出庭審理,並且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判決正本則載為審判長、軍事審判官三員參與判決。根據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在該案件中,符合軍事審判法第155條的要求,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和書記官都有出庭參與審判。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審判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450622 制定)

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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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55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