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5條,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必須有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和書記官共同出庭審判,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與完整。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原審軍事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審判程序,由審判長劉某、軍事審判官三員出庭審理,並且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判決正本則載為審判長、軍事審判官三員參與判決。根據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在該案件中,符合軍事審判法第155條的要求,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和書記官都有出庭參與審判。
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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