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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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由軍事檢察官制作起訴書,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起訴書,經軍事長官核准後提出之;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起訴書,於呈報軍事長官後提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分駐地或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提起公訴,由軍事檢察官制作起訴書,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起訴書,經軍事長官核准後提出之;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起訴書,於呈報軍事長官後提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分駐地或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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