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238條有兩項內容: 1. 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依照這些資料顯示,軍事審判法第238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開始實施,其中包括了法律的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條文修正實施日要到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其他部分則根據公布日開始生效。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呈由該管長官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主任軍事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審判。
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二條移列,明訂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有關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
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酌修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呈由該管長官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主任軍事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審判。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二條移列,明訂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有關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
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酌修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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