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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38 條

  1. 1.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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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38條有兩項內容: 1. 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依照這些資料顯示,軍事審判法第238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開始實施,其中包括了法律的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條文修正實施日要到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其他部分則根據公布日開始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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